2007年8月10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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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利是图
[2008-11-18 11:04:24] 来源:
    “8月22日早上8点24分我付了押金142元,安排我的朋友在某旅馆住宿一晚。当天上午11点朋友有急事无法入住,我要求退押金或让自己入住,对方都不同意,要扣全部费用。”消费者苏先生投诉时称,“那天下午2点我带着押金收据前往旅馆交涉,对方只退还62元,旅馆经理表示另外的80元房费不予退回。我要求该旅店退还我一半的房费。”
    接诉后,闵行区消保委经办人员即与经营者展开沟通。旅馆经理辩称,首先,房客违约在先;其次,按照国家规定房客不得转让房间。故本店收取此笔房费并无不当。
    那么,对于旅馆业的相关规定果真如经营者那样的说法吗?
    依据《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在旅馆内,旅客不得酗酒滋事、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。显然,不得转让床位,而非不得转让房间。再依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显然,当消费者的朋友无法履行住宿约定的情况下,消费者采取了自己入住的补救措施,且之后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房费来赔偿旅馆损失。据此,经协调,旅馆经理同意退回一半的房费。
    本案中,经营者所谓的“不得转让房间的国家规定”,乍一听起来,倒是振振有词,然其真实意图无非就是多赚一笔房费而已。在此,告诫那些唯利是图的商家,失去诚信意味着丢失你的“衣食父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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